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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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