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