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