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