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