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