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基本职能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基本职能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省联社及社员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省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