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履行下列职能:

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

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指导员工培训教育;

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