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