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