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