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十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