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