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