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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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