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