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质量指标、净含量;
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检疫证明编号;
信息代码。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质量指标、净含量;
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检疫证明编号;
信息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