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二十条 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