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发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