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