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测预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监测信息,科学研判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 第二十三条 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