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