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