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