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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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