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指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费分配原则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后,应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户手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