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