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评和检查;
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
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评和检查;
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