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2)

(2) 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