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1.
1. 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第十条中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五条修改为:“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第九条修改为“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印制”修改为“统一格式”。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