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12.

12.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