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将第二款“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