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