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