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