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