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