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