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安全评价申报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