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