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