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