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