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