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