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