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