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