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