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